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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所属区域:北京 新闻类别: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9-7-20 人气指数: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文号:京教学前2000年00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文教办、教委、教育局、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已经北京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二oo0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
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质量,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和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将进一步做好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开展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评估工作,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托幼园所依法办园,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以下简称《验收标准》)是在第三次全教会精神指导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幼教事业发展实际制订的。它是评价托幼园所质量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托幼园所进行自我评价、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的指导性文件。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精神,并以《验收标准》为指导,规范各类托幼园所的办园行为。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促进托幼园所质量不断提高。

全市托幼园所验收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在北京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一级一类幼儿园的验收评估工作和年度考核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的验收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在本区县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区县验收组负责对二级二类及以下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的验收评估和年度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区县经市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可进行一级一类幼儿园的验收评估。

二、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工作原则与要求
对托幼园所进行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目的在于规范园所的办园行为,促进园所不断提高质量。因此各区县要充分重视验收评估的过程,要通过验收,对园所的全面工作进行检查分析,帮助园所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使其明确努力方向,增强质量意识,自觉改进工作。在验收工作中要坚持检查评估与指导相结合;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日常质量监督与验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家长对幼儿园的评价意见,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促进办园质量的提高。

(二)申报验收资格
凡申报验收的园所,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新开办的园所,自收托幼儿开始,至少在一年以上方可申报“级别”验收,两年以上方可申报“类别”验收,在正式申报验收前,可由区县学前办根据其设备和师资情况,暂定相应级类,报市学前办备案,由市学前办颁发临时级类证书。临时级类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凡通过验收被认定级类的园所,原则上一年以后方可再申报升级,两年以后方可再申报升类。
农村乡镇中心园可以申报城镇园所的分级分类验收,其标准与城镇园所相同。

(三)验收工作程序
1.园所自查
园所自查应依据《验收标准》中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对分级、分类的各项内容进行逐项检查,总结本园工作的成绩,找出差距与不足,制订改进措施。分级评价的内容重点应围绕依法办园,树立正确的办园方向来进行。分类评价的内容重点应放在提高保教工作质量,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上。在自查过程中,应主动征求家长及社区的意见和建议。要把自查的过程作为园所自我监督、自我提高的过程。要通过自查引导全体教职工树立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使本园的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申报验收
园所经过认真自查后,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申报验收等级。申报前须报请主办单位领导批准,并填写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即可向所在区县学前办申报。凡申报一级一类的园所须经区县验收后,级别得分在4.8分以上,类别得分在4.5分以上,方可由区县学前办向市学前办申报。各区县应将园所的自评申报表和区县验收综合评定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2月底以前报市学前办。全市一级一类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上半年进行。

3.验收过程
市、区县验收组在对园所进行验收评估过程中,首先要认真分析园所的自查结果。在此基础上通过听取园长汇报、实地观察幼儿一日活动和各部门工作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与教职工或家长座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园所的办园情况。经验收组集体分析研究,对园所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向接受验收的园所及主办部门回复。

4.级类评估分数线的确定
级别: 一级 4.8分—5分
二级 4.3分—4.79分
三级 3.5分—4.29分
类别: 一类 4.5分—5分
二类 3.9分—4.49分
三类 3分—3.89分

5.级类的认定及证书颁发办法
市、区县验收组在验收结束后,要将验收结果向市学前办报告,经市学前办审核认定,并统一颁发《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证书》,同时向被认定为一级一类的园所颁发“北京市一级一类幼儿园”标牌。
园所级类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园所可到区县学前办申请换发新的级类证书o

三、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
对托幼园所进行年度考核,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各类园所树立质量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各区县每年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一) 考核范围
1. 学前办认定为一级一类、一级和一类的园所均须按年度参加考核。
2.二级二类及其以下的园所在下一次换发证书之前,至少要考核一次。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1.考核工作依据《验收标准》的内容要求进行。
2.各区县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辖区内各类园所进行质量考核。可根据验收工作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做好园所质量考核工作。可在园所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普查、互查或重点抽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办法,了解社会的反应。具体考核时间与方法,由区县学前办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
3.参加考核的托幼园所要根据《验收标准》中相应的质量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北京市托幼园所质量考核表》,经主办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区县学前办。
4.各区县学前办可根据年度考核的实际情况,在《考核表》和《级类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在质量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园所,应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单位回复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单位法人代表。

(三)考核结果的认定及使用
1.园所质量考核结果由区县学前办组织或委托的考核小组集体认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园所质量与《验收标准》中相应级类的质量要求基本符合的可认定为合格,有差距的可认定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结果可作为园所换发证书、晋升或降低级类的依据,也可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3.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园所,应给予警告,并限期(3个月至半年)改正。经复查,基本达到相应级类的质量要求的园所,可认定为基本合格,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对象。工作仍无改进或已即成事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给予降低级、类处理。

四、关于验收和考核工作的纪律要求
为保证验收和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必须严明以下纪律:
1.园所在接受验收时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验收的资格。在考核中有上述不正当行为的,按不合格处理。
2.验收组和考核小组成员在工作中不得收受园所的礼品及各种名目的礼金,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取消其验收组或考核组成员的资格;
园所及主办部门在接受验收和考核期间,一律不得向验收组和考核组赠送礼品及各种名目的礼金,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取消其当年参加验收的资格,或按不合格处理。

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是一项长期的、严肃认真的工作,因此各区县学前办要建立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和年度考核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为加强信息交流,各区县验收和年度考核工作中的经验、进度安排、具体做法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学前办上报。

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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