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磁辐射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规划或者修建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这是11月24日从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的。
会上,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志毅作了关于《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目前,公众对辐射污染越来越关注,但缺少相应知识,因此,《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的意识。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电磁辐射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规划或者修建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在医院、幼儿园、学校、居民住宅等对电磁辐射敏感的建筑周围建设电磁辐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对周围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闭、搬迁相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电磁辐射设备或者搬迁相关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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